365bet体育投注网站_365骑士版app下载_365betvip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365bet体育投注网站_365骑士版app下载_365betvip人民政府订立政府合同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365bet体育投注网站_365骑士版app下载_365betvip人民政府订立政府合同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365bet体育投注网站_365骑士版app下载_365betvip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3日
365bet体育投注网站_365骑士版app下载_365betvip人民政府订立政府合同程序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县政府订立政府合同程序,防范合同风险,维护政府权益和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安市人民政府订立政府合同程序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县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合同一方与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组织等(以下称合同相对方)订立的,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协议:
(一)重大支持政策;
(二)重大扶持事项;
(三)重要资源配置;
(四)重大产业布局;
(五)与社会资本重大合作;
(六)县属国有企业重大合作;
(七)特许经营事项;
(八)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九)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战略合作协议、意向性协议、框架协议、合作备忘录等未约定具体事项和权利义务的政府合同,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依法订立劳动人事合同、应对突发事件订立的合同以及县属国有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订立的合同,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县政府订立政府合同,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市场导向、互惠共赢、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政府合同所涉行业、领域、事项的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县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
第六条政府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应当经过考察论证、洽谈协商、拟订文本、征求意见、投资促进部门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签订等程序。
政府合同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还应当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政府合同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备案的,由主办单位依法办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订立政府合同有程序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八条政府合同涉及重大事项按规定应当报县委决定的,按程序报县委审批。
政府合同所涉事项按规定应当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按程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九条拟订立政府合同,主办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深入考察,重点考察合同相对方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以及项目运营模式、市场前景等,收集相关资料,形成考察报告。
第十条主办单位应当对政府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市场前景等进行分析、论证,形成可行性论证报告。
政府合同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的,还应当邀请有关经济、技术、法律专家等参与论证。
第十一条主办单位应当成立谈判工作组,负责政府合同谈判。谈判工作组成员应当包括主办单位的法制机构人员、法律顾问。
第十二条谈判工作组应当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洽谈协商,达成合作共识,形成谈判备忘录。县司法行政部门人员、法律顾问可以参加谈判。
谈判工作组应当指定专人记录洽谈协商情况。
第十三条主办单位应当会同合同相对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根据达成的共识,拟定政府合同文本。
政府合同文本由合同相对方拟定的,主办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和达成的共识,对文本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四条拟定政府合同,不得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第三方利益等内容。
第十五条拟定的政府合同涉及有关部门(单位)职能职责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召开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采取会议征求意见的,应当做好会议记录。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意见。
主办单位未采纳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政府合同涉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主办单位应当将拟定的政府合同送县投资促进部门审核,县投资促进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拟定的政府合同按规定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由主办单位送县发展改革部门。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提出审查结论。
第十八条拟定的政府合同应当由主办单位法制机构审核,并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报县政府审定的政府合同,主办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
(二)订立合同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考察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
(四)谈判备忘录;
(五)主办单位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六)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
(七)投资促进部门审核意见;
(八)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县政府负责人按程序将政府合同签批至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送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附具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有关部门(单位)和县政府法律顾问明确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特别复杂的,审查时间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政府合同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主办单位应当按照会议意见修改完善。
第二十四条主办单位应当将政府合同修改完善的有关内容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协商、达成共识。未达成共识的,应当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政府合同由县长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加盖县政府公章。
第二十六条政府合同签订后,主办单位、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
第二十七条政府合同签订后或者履行中需要订立补充协议、变更合同的,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订立补充协议、变更合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订立政府合同中形成的材料、资料及签订的合同文本,由主办单位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主办单位、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县政府授权部门订立政府合同,县政府组成部门、县属国有企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订立重大合同,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