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情况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四川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川水函〔2018〕88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1月24日-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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