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bet体育投注网站_365骑士版app下载_365betvip人民政府关于印发《365bet体育投注网站_365骑士版app下载_365betvip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365bet体育投注网站_365骑士版app下载_365betvip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365bet体育投注网站_365骑士版app下载_365betvip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5日
365bet体育投注网站_365骑士版app下载_365betvip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和办事程序,保护耕地资源,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4〕5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365bet体育投注网站_365骑士版app下载_365betvip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设居住房屋(含附属用地)的集体建设用地。新建、改建和扩建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登记的全部农村村民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农村村民家庭成员为一户。
本细则所称农村村民,是指依法登记户籍地址为行政村或乡镇社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365bet体育投注网站_365骑士版app下载_365betvip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的原则。
(一)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在过渡期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林业规划和村庄规划等,过渡期后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涉及河道、公路、风景区及其它行业规划控制区土地的,必须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二)农村村民建房原则上应在原址改(扩)建,确需新(迁)建的,要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空闲地进行旧房改造。确需占用耕地的,尽量占用劣质耕地。
(三)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村民经批准建新房入住后应当及时拆除旧宅,将原宅基地交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复垦的,由建房户负责复垦。
(四)建房选址必须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及输水、电、气设施。
(五)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居住或建住宅。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设计符合365bet体育投注网站_365骑士版app下载_365betvip特色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对农村宅基地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
第八条 县公安局负责村民因建房需求的分户工作。
第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专项经费。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乡镇应当指导辖区各村级组织建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村级组织应当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农村宅基地使用公开、公平、公正。村级协管员负责本村农村宅基地建房日常巡查监管、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情况并及时上报。
第二章 建房申请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占地建房标准。
(一)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省市有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为每户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二)下列特殊人口可纳入建房农户计算范围。
1.家庭常住人口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的,纳入建房人口计算范围;
2.现役义务兵和上士(含上士)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纳入建房人口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严格审查占地建房条件。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无宅基地,可申请新建房屋;
2.家庭原住房面积未达到该户人均宅基地标准的或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可申请扩建房屋;
3.原住房属危房的可申请改建或迁建房屋;
4.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可申请迁建房屋;
5.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享受宅基地建房的;
6.因征地其父母已农转非且无安置住房,子女仍是农村户口且未享受征地拆迁安置,又未满18周岁且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可以子女名义按规定标准申请建房;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建房申请。
1.出售、出租住房或将住房赠予他人及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2.不以户籍人口一次性申报宅基地的;
3.违法违规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4.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5.权属界线有争议的;
6.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
(三)申请建房区域位于下列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建房区域的,不得批准村民建房。
1.规划道路红线内地段;
2.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内;
3.规划近期改造建设区域;
4.埋设地下通讯、电缆、燃气、供排水管线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区域;
5.园林绿化用地;
6.内河岸沟渠及城镇防洪、排水控制区域,江河常年行洪线以下;
7.水库、堰塘、堤防、公路等用地控制区域;
8.严重污染及易燃、易爆控制区;
9.文物古迹;
10.地质灾害易发区;
11.城镇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区,未编制村民集中建房点规划的;
12.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农村住房,不得进行扩建和危害公路路基基础安全的改建;
1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农户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并在本村民委员会领取、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申请宅基地和建房需提交以下资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审核原件);
4.外地迁入农村村民提供原籍所在乡镇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
5.确需分户另行建房的提供家庭分户协议;
6.调换承包地的提供调换协议;
7.建房选址涉及邻里的提供邻里同意选址建房意见;
8.农房设计图;
9.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等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应资料。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讨论公示。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所在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有关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第十五条 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乡镇受理审核
(一)窗口受理。各乡镇在公共服务中心专设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窗口,按照办理流程、申请资料齐全及办事指南等要求,初审合格后受理,填写《受理单》(附件7)回执于申请农户,并在登记簿(附件8)上做好登记,即日将申请资料转交乡镇农技站。
(二)实地踏勘。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农技站、乡镇自然资源所和村镇规划建设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会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实地勘察、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三)内部联审。乡镇农技站接到申请材料后,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送乡镇自然资源所等站(所、室)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并综合各站(所、室)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自然资源所接到乡镇农技站移交申请材料后,具体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用途管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业规划等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批次按有关规定上报市政府审批。在乡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有关要求办理规划许可。在办理手续后,核发统一印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
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乡镇农技站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统一印制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除外)。
第十八条 县级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附件9),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备查,每季度末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和《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复印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县住建局备案。
第四章 建房管理
第十九条 开工申请。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建房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不超2年时间完成建房。
第二十条 实地查验。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农技站、自然资源所等站(所、室)相关人员会同村协管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到场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建房巡查。村协管员须切实履行职责,负责本村建房日常巡查监管、上报和协助处理等工作,对本村农户建房进行巡查和过程监管,督促农户依规依法进行住房建设,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申请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住房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
第二十四条 落实占补平衡制度。对迁建房屋,涉及占用耕地的,房屋建成后,原则上在通过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后90天内对原宅基地进行复垦,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后交由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对新建房屋,涉及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房户自行开垦耕地,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同时将验收结果以正式文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证。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动态监管
第二十六条 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分别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开。受理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做好记录,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调查处理。存在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法院、人民银行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涉及其他监管部门职责的,应及时书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和惩戒。
第二十七条 落实联防巡查机制。县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动态巡查机制,要切实依法履行联合防控违法违规建房的主责,整合农技站、自然资源所和村级协管员等多方面的力量联合巡查、分片巡查,做到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应加强监督。
第二十八条 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县人民政府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机制,健全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法院、综合执法、公安、水务、生态环境、消防、供水、供电、供气等多部门参与的综合执法机制,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和连通,完善农村违法用地建房巡查、治理、监管、查处流程。同时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以儆效尤。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365bet体育投注网站_365骑士版app下载_365betvip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农技站、自然资源所、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文化站、财政所等相关站(所、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窗口专人受理建房申请,明确乡镇农技站承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县农业农村局工作指导,根据乡镇人口规模,3万人及以下的乡镇农技站至少落实1人,3万人以上的乡镇农技站至少落实2人负责本行政区划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工作。明确乡镇自然资源所负责宅基地规划选址工作,接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各村级组织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干部中聘用1人作为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第三十条 严格工作考核。县目标绩效办要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纳入县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考核事项,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执法监督等各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农村村民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超过四川省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三十二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第三十三条 在农村宅基地的审查、审批过程中,要强化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一) 农村宅基地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无权批准的单位或个人擅自批准的;
(三)超越批准权限批准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批准的。
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当依法问责。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属于非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除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外,应该依法撤销批准文件,收回宅基地。对村民造成损失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0年12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表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备案受理单
8.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登记簿
9.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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